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荣(曾用名陈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032。委托代理人夏楠,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三耿,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孙创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7714。申请执行人陈伟荣与被执行人孙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创斌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伟荣借款人民币80000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陈伟荣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创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孙创斌有车牌号码粤V×××××小型汽车一辆,但已被另案查封。除此,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孙创斌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孙创斌现有的小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孙创斌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