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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512号

朱风军与郭善堂、赵保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风军,郭善堂,赵保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朱风军,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郭善堂,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保建,男,农民,住东明县。朱风军与郭善堂、赵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善堂、赵保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申请人朱风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27日起至本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59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逯 鸣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星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