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朱风军,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郭善堂,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赵保建,男,农民,住东明县。朱风军与郭善堂、赵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善堂、赵保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申请人朱风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27日起至本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59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逯 鸣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星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