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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255-1号

段黎丽与王慧霞、王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黎丽,王慧霞,王世成,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255-1号原告段黎丽,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慧霞,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王世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黎丽与被告王慧霞、王世成、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黎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予以保全(限额750万元),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告王慧霞、王世成、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予以保全(限额75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停止支付,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王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德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若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