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312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璐153号。
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寅。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申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郭申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7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申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舒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