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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151号

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底某。本院在执行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底某(2014)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底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儒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