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底某。本院在执行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底某(2014)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底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儒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