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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44号

王某某申请河南封丘运输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学

审 判 员  冯雪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成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