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793号罪犯业海彬,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业海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375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业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业海彬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业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业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判员倪斗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韬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