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法定代表人:叶继雄。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8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48012。
法定代表人:陈亚光。被执行人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29217。
法定代表人:杨华生。被执行人陈亚光,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魏子琴,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亚光、魏子琴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4幢1208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凌锦(身份证号码:)以9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4幢1208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凌锦所有,被执行人陈亚光、魏子琴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4幢1208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凌锦(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4幢12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任航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