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无业。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姜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姜某至本市新北区、天宁区、经济开发区等地,以借打手机为由,趁人不备,盗窃作案6起,窃得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7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4月30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经济开发区横林镇华宇大酒店附近,窃得被害人邓艳龙“华为”P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6年5月1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姜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奥林匹克花园南门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手机1部。3.2016年5月5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奥林匹克花园南门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窃得被害人周某手机1部。4.2016年5月6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天宁区九龙小商品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万某苹果”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50元。5.2016年5月7日左右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奥林匹克花园南门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三星”S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6.2016年5月12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大润发时代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邰明玉“OPPO”R810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4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被害人邰明玉等人陈述笔录、证人罗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有前科劣迹、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兰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