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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102执2号

李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102执2号移送执行机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川,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武汉市蔡甸区。现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鄂7102刑初8号刑事裁定书,将李川的账号为62×××49、李某的账号为62×××02、刘某的账号为28×××79的建设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现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川的账号为62×××49、李大娟的账号为62×××02、刘会荣的账号为28×××79的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