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616号原告文卫军,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华,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爱民,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刘新国,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蒋桂花,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卫军与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卫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卫军撤回对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文卫军负担。
审 判 员 唐文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