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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616号

原告文卫军与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卫军,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616号原告文卫军,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华,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爱民,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刘新国,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蒋桂花,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卫军与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卫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卫军撤回对被告吕爱民、刘新国、蒋桂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文卫军负担。

审 判 员  唐文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