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兰跃,男,1979年9月11日出��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灵璧县,现住怀远县。200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兰跃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兰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戴兰跃骑自行车至怀远县榴城镇大窑村,采用���门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周某2家,盗走内屋床下箱子里面现金582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戴兰跃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兰跃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兰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戴兰跃骑自行车至怀远县榴城镇大窑村,采用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周某2家,盗走内屋床下箱子里面现金582元。案发后,已追回现金人民币582元,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兰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2陈述、证人周某1、张某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兰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兰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财物已追回,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兰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兰跃的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