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4执1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莉,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扎巴嘎(又名郝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刘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鄂托克旗第一中学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龚莉申请执行扎巴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仅冻结被执行工资偿还债务,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