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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226号

赵月龙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月龙,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226号原告赵月龙,居民。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龙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已推选代表人另行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