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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执83号

申请人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王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1执83号申请人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所在地址:榆社县东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游跃芳,主任。被申请人王启文,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在执行申请人榆社县农业引进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申请人王启文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启文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竹信用社名下存款1000元,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