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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270号

和县和州五金工具店与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县和州五金工具店,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70号

原告:和县和州五金工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北门迎江路,注册号340523600018501(11)。经营者:张开金,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树,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系原告经营者亲属。

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姥下河路与和州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5748233A。

法定代表人:刘应瑞,董事长。

原告和县和州五金工具店与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邱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邱 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