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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893号

黄海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黄海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93号原告黄海洋,男,汉族,21岁。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

负责人:于小岗。地址: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委托代理人厉凯,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凤磊,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海洋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传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