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095号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钟辉云委托代理人徐滔被告张家港市景成机械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国芳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了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诉被告张家港市景成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