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894号原告张涛涛,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程露。被告胡可林。被告宁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涛诉被告胡可林、宁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涛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汶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