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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317号

董超与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超,李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317号

原告:董超,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霞,女,约25岁,汉族。

原告董超与被告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董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董超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