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317号
原告:董超,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霞,女,约25岁,汉族。
原告董超与被告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董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董超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