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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452号

钟云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钟云,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452号原告钟云,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负责人邬阳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钟云与被告重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钟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云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