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452号原告钟云,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负责人邬阳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钟云与被告重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钟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云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