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1188号原告董某,汉族,打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李某某,汉族,打工,现住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