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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829号之一

浙江泰如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建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如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建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如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611号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潘宝锋。被执行人孙建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杭州国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建宁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建宁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国高鉴评2016XS第RB00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