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执2248号之一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郑华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郑华富,骆文辉,任永建,杨成伟,郑淇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刚泰艺鼎广场南官大道999号。负责人陈爱军。被执行人郑华富,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骆文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任永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杨成伟,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郑淇心,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21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3678674.9元及息,前期利息17271元、逾期息37014.8元,诉讼费用23335元和执行费用399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6月30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2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以下三套房产:1、被执行人郑华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D座办公室1904室房产;2、被执行人郑淇心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人峰社区山水华庭14幢一单元101+101(跃)房产;3、被执行人任永健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D座办公室1115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郑华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D座办公室190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被执行人郑淇心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人峰社区山水华庭14幢一单元101+101(跃)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三、拍卖被执行人任永健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D座办公室1115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罗永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