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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211号

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11号

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化工循环产业园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宇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丹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贾心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