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386号原告付光武。委托代理人刘小兵(特别授权),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被告韩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武与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韩国红租赁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付光武负担。
审判员 田同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