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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386号

付光武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韩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光武,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韩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386号原告付光武。委托代理人刘小兵(特别授权),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被告韩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武与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韩国红租赁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付光武负担。

审判员  田同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