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389号
原告:殷玉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姜允东,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智贤,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田诉被告王智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田撤回对被告王智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玉田承担。
审 判 长 王兴东
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
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