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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389号

殷玉田与王智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殷玉田,王智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389号

原告:殷玉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姜允东,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智贤,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田诉被告王智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田撤回对被告王智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玉田承担。

审 判 长  王兴东

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

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