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催8号申请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申请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9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5394498,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刘衍波
审判员 于金强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