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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70号

徐碧容与胡大刚、胡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碧容,胡大刚,胡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徐碧容。被告胡大刚。被告胡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碧容与被告胡大刚、胡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因原告徐碧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