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徐碧容。被告胡大刚。被告胡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碧容与被告胡大刚、胡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因原告徐碧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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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碧容与胡大刚、胡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徐碧容。被告胡大刚。被告胡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碧容与被告胡大刚、胡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因原告徐碧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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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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