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2795号
原告:林坤滨,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叶志祥,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郑丽芬,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林坤滨与被告叶志祥、郑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坤滨到庭,被告叶志祥、郑丽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坤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叶志祥偿还借款13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被告郑丽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日,叶志祥因创业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与原告存执,郑丽芬在担保人一栏署名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叶志祥、郑丽芬均未作答辩。原告林坤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叶志祥、郑丽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行放弃提出反驳、抗辩和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举证的证据形式适格,内容清楚明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日,叶志祥向林坤滨借款13000元,于当日签具借条一张交由林坤滨收执,借条载明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日期。郑丽芬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处签名,愿意为该笔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林坤滨于2016年6月2日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叶志祥向林坤滨借款,郑丽芬为叶志祥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叶志祥、郑丽芬共同出具的借条为据,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借贷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林坤滨依法可以催告叶志祥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叶志祥经林坤滨催告后,未及时归还所欠林坤滨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现林坤滨主张叶志祥偿还借款13000元,并由郑丽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林坤滨主张按月利率3%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诉求,超出了司法保护的年利率24%的上限,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叶志祥、郑丽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志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坤滨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丽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被告叶志祥追偿。
三、驳回原告林坤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被告叶志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瑞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戴新宝附: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