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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14号

唐新华与范祖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新华,范祖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14号

申请人:唐新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范祖恩,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人唐新华因与被申请人范祖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祖恩所有的鲁G×××××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范祖恩所有的鲁G×××××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二、对申请人唐新华提供担保的与张守娟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中路东侧A4、A5#04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