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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1786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仕荣、王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仕荣,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786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仕荣,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王敏,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仕荣、王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好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印明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