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472号
原告:吴小其,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朱XX,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其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小其负担。
审判员 鲁展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