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宿蕾,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春丹,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宿蕾与被执行人张春丹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春丹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宿蕾房屋补偿款89028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宿蕾与被执行人张春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宿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