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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807号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80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璘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