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辩护人田绍军,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饭店与李某吃饭时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李某面部打伤致李某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李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义齿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但对起诉指控李某两颗牙齿脱落系其形成的事实有异议,同时辩解本人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此路树镇街里饭店与李某为化解此前矛盾吃饭时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李某面部,致李某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李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参与赌博被抓获时自报姓名苏某,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主动交待本人真实姓名及与本案相关事实。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受伤后在昌图县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168元、交通费30元,此外按照国家赔偿标准计算还应损失误工费108元、伙食补助费45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1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李某证实了与王某某此前有矛盾,为化解矛盾其在饭店请客时,王某某打其面部几拳,从派出所回家后发现自己掉颗门牙便去双庙子医院医治及住院后挨着掉牙部位又掉一颗的事实;证人崔某某证实了李某请客时不知为啥和王某某打起来,李某被打几拳后嘴角出血了,眼皮青了的事实:证人郝某某证实了吃饭快结束时,李某说句都怨你,王某某便用拳头将李某眼睛打青的事实;证人石某某证实了李某到医院后称和别人打架牙掉一颗及旁边一颗后来也掉了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其和李某此前有矛盾,2013年12月25日中午和李某一起吃饭时因言语不合,便用手拍李某头部一下及打脸上一拳的事实;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的事实,此外本案还有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0月19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的交待材料、深圳市东门派出所情况说明、此路树镇派出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病历、医疗费收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抓获后,没能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在犯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的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万祥
审 判 员 孟立军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