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912号
原告:刘金波,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金志,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见青,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陈金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与被告陈金志、杨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金波于2016年8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波负担。
审判员 王 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