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执319号之一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理处与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理处,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理处。负责人王小毅,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需划拨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75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强

审判员  金 丽

审判员  罗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熊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