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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250号

冯全得与陈礼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全得,陈孔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250号原告冯全得,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冯亮,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陈孔习,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冯全得与被告陈孔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000元(医疗费25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5000元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全得、原告委托代理人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孔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责任划分2016年2月12日10时58分许,冯全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金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松白路与金安路交界红绿灯路口时,车身左侧与沿松白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陈孔习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冯全得受伤和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全得驾车行经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孔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经红绿灯路口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孔习应对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承担60%的责任。

二、车辆投保情况被告陈孔习未向本院提交其两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的资料。

三、医疗费:21172元。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25000元,但仅提交了21172元的医疗费发票,本院对原告花费医疗费21172元予以确认。其余金额原告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纳。

四、住院伙食费:1000元。原告住院16天,其请求住院伙食费1000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五、护理费:2761元原告住院16天,本院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国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62987元/年计算护理费,记得护理费2761元(62987元/年÷365×16)。

六、误工费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证据材料,且原告自认发生交通事故前未上班,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七、交通费:酌定1000元。

八、营养费:酌定1000元。判决理由结果结合上述认定的事实,原告损失共计26933元。被告陈孔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陈孔习应为其两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故应按照交强险标准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及伤残损失5761元,对于交强险以外的医疗费11172元,被告陈孔习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6703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2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孔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全得损失人民币22464元;

二、驳回原告冯全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8元,由原告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孝  剑

书记员 邱文君(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