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844号
原告:康梅,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梅诉被告阜阳汇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卜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