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078号
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38号5F,组织机构代码70541188-9。
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建设。
被告:陈珊利。
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珊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