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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653号

郭飞荣诉安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飞荣,安珍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653号原告郭飞荣,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安珍刚,男,汉族,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荣诉被告安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飞荣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飞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郭飞荣负担。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