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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催10号

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10号

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8162812、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收款人为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玉红

审判员  侯淑玲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