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10号
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8162812、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收款人为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闪亮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玉红
审判员 侯淑玲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