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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刑初155号

韩大勇、姜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刑初155号被告人韩大勇、姜峰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2016)皖15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现因查明二被告人曾因本案被羁押三十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一、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数第七行“于2015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前面加入“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数第十二行“于2015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前面加入“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二、原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四、五行“即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更改为“即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原刑事判决书第三页正数二、三行“即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更改为“即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

审 判 长  王世琼

审 判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