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399号
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
被告:朱保仁,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保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亦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