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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刑初250号

王玉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王玉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荣,女,1959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荣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于2016年8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代理检察员李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荣及其辩护人刘道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荣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电校东侧50米路北租一门面房从事容留卖淫女卖淫活动。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王玉荣容留卖淫女王某1(已治安处罚)先后向孟某等二人(均已治安处罚)提供卖淫服务;容留卖淫女方某(已治安处罚)先后向夏某等四人(均已治安处罚)提供卖淫服务,王玉荣负责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分账。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玉荣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核实情况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的记录纸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抓获经过,证人王某1、方某、张某1、夏某、孟某、顾某、薛某、张某2、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玉荣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荣容留她人在其租赁的门面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玉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荣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玉荣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荣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电校东侧路北租赁一门面房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玉荣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卖淫女王某1先后向嫖客孟某、张某2等二人提供卖淫服务,容留卖淫女方某先后向嫖客夏某、张某1、顾某、王某2等四人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王玉荣按每次50元的价格收取嫖资并与卖淫女分账。当日,公安人员在该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玉荣及卖淫女抓获,并现场查获、扣押记账书写纸6张、避孕药5盒、避孕套9盒零27个及现金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玉荣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玉荣出生于1959年2月1日,未发现其此前有违法犯罪前科。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6年12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中心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电校大门东侧50米处的门面店内,进门东墙至北墙放置2张床,进门西侧放置一些杂物,杂物北侧至北墙放置3张床。现场发现避孕药、避孕套及发生性关系时的遗留物证。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薛某、张某1、夏某、孟某、王某3、张某2、顾某辨认出被告人王玉荣是2015年12月2日卖淫店内负责谈价格、收钱的老板;证人孟某、张某2辨认出王某1是2015年12月2日在卖淫店内向其提供卖淫服务的人;证人夏某、张某1、顾某、王某2辨认出方某是2015年12月2日在卖淫店内向其提供卖淫服务的人;证人夏某辨认出王某1是在其嫖娼时在其旁边向其他男子卖淫的人;证人张某2辨认出方某是其嫖娼时在其旁边给其他男子口交的人;证人王某1辨认出其提供卖淫服务的人有孟某、张某2,方某提供卖淫服务的人有夏某、张某1、顾某、王某2。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玉荣处扣押记账书写纸6张、避孕药5盒、避孕套9盒零27个及现金200元。5.公安机关在卖淫门面店内现场提取的记账书写纸,证明:该6张书写纸系王玉荣记录的卖淫账目,上面记录的有“王”、“赵”、“张”及50、30等字样。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王某1、方某、张某1、顾某、孟某、张某2、王某2等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7.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三堤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日11时许,三堤口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电力社区电校大门东侧约50米路北有一处门面店的负责人王玉荣有容留多人次卖淫嫖娼现象,三堤口派出所遂组织民警蹲守。至当日15时许,分别抓获涉嫌嫖娼人员张某1、夏某、孟某、顾某、薛某、张某2、王某2等人,抓获涉嫌卖淫人员王某1、方某,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嫌疑人王玉荣。8.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30日,其到相山区抗战路电校东面的一个旧货市场里的卖淫店,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来找其问其可“做”(就是卖淫的意思),其出于好奇就半推半就的和他“做”了(卖淫嫖娼),后来这个嫖娼的男子给了店老板王姐30元钱,王姐自己留了10元,给其20元。其和这个男子就是在卖淫店里的内间里面的按摩床上发生的性关系。12月2日中午11点多其到卖淫店,过一会有个高个子的男子喊其到卖淫店的内间嫖娼,其就和他去了卖淫店的内间里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他把钱给老板王姐,王姐分给了其30元。另外其还向一个老头卖淫,在店里被现场抓获了。其一共卖淫多少次记不清了。12月2日其才见方某到王玉荣店里卖淫,其看到方某当天接客大约十次,其被带到派出所见到大约有四个被抓进派出所的男的和方某发生过卖淫嫖娼关系。9.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第一次到位于渠沟路电校东侧约50米处路北一家无名字的店面去嫖娼。12月2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其到时屋里面有3个女的,两个卖淫女看上去都在40岁左右,其选了其中一个穿黑色短裙加打底裤的女的,她带其到店内布帘子后最里面那张床边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给了老板娘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老板娘找了50元给其。其从店里出来没有走多远就被公安人员给带到派出所了。10.证人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坐公交车到了相山区渠沟老街旧货市场,在电校大门东侧四五十米的地方有个卖淫的门面房,大门直接用布帘子挡着,旁边都是买卖旧货的。门面房里面好像有三四张床,都是用布帘子隔开的,其去的时候里面有两个卖淫女和一个老板娘。其选了高个子的女的和她一起到了屋内第一道布帘子后面的床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其与这个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另外一个矮个子的卖淫女和另外一个高个子的男的在另外一张床上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其穿好衣服,其从身上掏出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给老板娘,她找给其一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其就直接离开了。其出来没走多远就被警察拦下带到派出所了。11.证人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上午11点多钟,其到相山区渠沟路电校附近的一家无名店铺,当时店铺内有3个妇女(其中一个是老板娘),其就和其中一个女的对上话,然后她带其进了里间,两人在里间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走到门口问老板娘多少钱,老板娘要50元,其掏出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老板娘找给其50元。其出门刚离开店铺不远就被民警抓住了。12.证人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下午2点钟左右,其到渠沟老街旧货市场一家门面房里,看到屋内有三个女的躺在门口的大床上,有一个年龄大些的女的应该是老板,她看其进屋后就问其可搞一把,她说和女的性交一次50元。之后另外两个女的中的一个就直接从床上起来,她把其拉到屋内的布帘子后面,布帘子后面有三张小床,她把其拉到靠北墙的那张小床上,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做完后其就出来给了老板50元。其出来没走多远就被警察拦住带到派出所了。13.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下午3点多钟,其到相山区渠沟老街电校东面路北侧一个卖淫的门面房。当时屋内有三女一男(此男喝醉了,也是来嫖娼的),三个女的中一个对其说来玩玩,其知道玩玩的意思就是性交,其就同意了。其和这个女的就进到屋内的布帘子后面,帘子后面有三张小床,她带其到了最北侧的小床旁,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其穿好衣服,出来付给了老板娘模样的人50元钱。其在那还没有来得及走,警察就冲进那间门面房,把其和那个醉酒的男子(他当时正慌着提裤子)带到派出所来了。14.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中午其喝了不少酒,下午四点钟左右,其自己晃荡着到了相山区渠沟老街电校大门东侧50米的旧货市场附近,其从一个没有门头招牌的门面房前路过,一个中年妇女(后来知道她是老板娘)小声喊其进去玩玩,其看到屋内还有两个女的,其进去直接说要和一个稍微年轻点的女的做爱。然后那个年轻的女的就把其带进里面的一张小床上,脱了其的裤子给其口交。后来有警察冲了进来,其就慌着穿裤子,之后警察就把其带走了。15.证人薛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日11点多钟,其带着30多元零钱到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电校附近一家无名店铺内想去嫖娼,进到店内后其和一个妇女谈价格,她问其要50元,而其只带了30多元,妇女不同意,其没有嫖娼就出来了,刚出来没多久就被民警抓住了。16.被告人王玉荣的供述,主要内容:从2011年开始,其就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电校东侧租了一间门面,其断断续续地在那间门面房里容留妇女卖淫,中间还断租过两三年,2014年又租的,因为其身体不好也是经常关门。一直以来,其的门面店内只有一个叫王某1的女的卖淫,12月2日当天方某才到其店里卖淫。这四年来,王某1在其店内卖淫约50次,而今天方某卖淫大约5次为其挣了大约200元(另外一个喝多的男的还未付钱),王某1卖淫大约2次为其挣了大约100元。其没有招聘她俩来其店内,是她俩主动找上门的,其提供场所、床位、避孕套等。每个嫖客来嫖娼,其会收50元嫖资,偶尔也收过30元嫖资的。其收50元嫖资,其自己留20元,30元分给王某1或方某,其若收30元嫖资的话,其留10元,分给王某120元。其被带进派出所的时候,发现有大约6个嫖客被警察已经抓到派出所了。在现场查扣的6张书写纸是卖淫的账本,这账本上有“赵”、“王”、“张”,张代表方某;王和赵都代表王某某甲。一般就是卖淫一次挣了50元,其就记上一个“50”;但是有时候其多给方某写几个“50”的拿给王某某甲看,或者多给王某1写几个“50”拿给方某看,向她们表示其这里生意好,希望留住她们。除王某1和方某外,没有第三个人在其店里卖淫。卖淫的记录上面名字和数字是其胡乱写的,其是为了留住当天去其那上班的卖淫女方某,自己胡乱编了这几张纸条,这样显得其这里生意好,好让方某留在其这卖淫。记账纸条就是其被抓的那天记的,其平时不记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其租赁房内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工具,容留二名失足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玉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扣押的犯罪工具避孕套、避孕药依法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玉荣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避孕套9盒零27个、避孕药5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 剑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