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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421-1号

郑国真与郭玉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国真,郭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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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421-1号申请执行人郑国真,女,194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郭玉峰,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9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玉峰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7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玉峰的财产共有人郭明亮在��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郭玉峰的财产共有人郭明亮同意法院从其账户内扣划28000元存款,为被执行人郭玉峰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玉峰的财产共有人郭明亮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