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包兴华。被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某第三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后人社监罚〔2015〕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的强制申请。申请费158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
审判长 刘 奎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晴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