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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行审42号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后旗某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某第三社区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包兴华。被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某第三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后人社监罚〔2015〕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的强制申请。申请费158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

审判长 刘 奎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晴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