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550号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欧路鞋业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号*楼D118档。经营者:欧阳坤。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欧路鞋业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左 斯
审 判 员 陈锦堂
代理
审判员 谭碧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莉谭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