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铭、方慧颖,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惠双,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原金华市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婺工商检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惠双自2013年11月加入“云数贸”组织后,依托“云数贸联盟网”平台(云商联盟网站:http://www.yslm.hk和云数贸董事盘:http://www.dongshipan.com)介绍发展下线会员。张惠双发展会员及非法牟利模式如下:1.分为普通会员、公司股东、董事三级,成为会员首先要通过“云数贸”网站(http://www.yslm.hk)使用人民币购买电子币,使用500电子币购买“原始股”才能成为会员,获得会员账户;成为会员后用5000电子币购买股东盘则成为股东;成为会员后用50000电子币购买董事盘则成为董事;2.成为董事会员后,与被发展的董事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每个董事会员可以直接安置2个下线,超过2个下线则以推荐会员身份,将下线安置在其他未满2个下线的董事会员下面,该董事会员为所发展会员的安置会员。董事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计算和获取报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推奖、层碰奖、点碰奖、登陆奖、流量奖、活跃奖。至案发时止,张惠双实际发展下线有5人,虚拟层级达11层,共计获利达695560电子币,但未有实际兑换人民币。张惠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云数贸”董事盘取得会员及发展其他会员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张惠双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月24日,原金华市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给张惠双。张惠双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4日催告履行未果,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万元,加处罚款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金华市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婺工商检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金华市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婺工商检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君花
审 判 员 邵秋玲
审 判 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倪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